关于控制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设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2 阅读:1010
聚划算
    自2001年起,温州市开始推行“无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报投标方式,取得明显成效。至2001年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中标报价平均下降约20%,有的下降27-28%,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费用支出。而且,本来标底泄密已成为建筑领域腐败的源头之一,而用该方式招标,标底仅作为计算工程造价节省额和评标分析时寻找报价差异原因的参考性依据,不与评标办法直接挂钩,从而杜绝了与标底泄密有关的腐败现象。与原来的总造价招投标方式相比,该方式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但推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以来,也产生了新问题,尤其是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即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主要手段如下:
    
    1、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揣摩建设单位心理,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对清单上能够早日结算收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项目报低价。
    
    2、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清单上内容不明确,存在变更的可能性的项目报低价。
    
    投标单位采用以上手段投标报价,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伏笔,一旦中标,对于第1种情况,施工单位便意图高潮取消报低价的项目,增加报调价的项目。对于第2种情况,施工单位则全力和建设单位计价还价,设法滥竽充数或变更项目。特别是中高档装饰工程中,人工和材料较贵,不同品牌、规格的材料价格相关很大,这一点尤其突出。例如外形、尺寸相同的柜台,由于内部结构和所使用材料的差异,价格可能相关很大。又比如抛光砖地面,即使采用同一品牌,其不同规格、系列的产品之间仍有较大的价格差距,一旦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中对此说明不清,施工单位就有可乘之机。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自然要采取最便宜的作法,一旦建设单位不满意,他就提出要工程变更,改变项目价格,以此和建设单位计价还价。
    
    通过以上手段,施工单位使工程造价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调整,不但工程结算造价远超过中标价,而且施工单位的利润率也提高不少,原来的低价中标实质上成了高价中标。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有以下设想:
    
    一、针对第1种情况,可以对清单上各项目单价设立指导价,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标底。因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各项目单价中已包括该项目除税金外所有费用,包括直接成本费、管理费、利润,所以指导价也应为综合单价,即标底和标函采用相同的计价方式。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指导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标底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指导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该方法的关键在于指导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某建设单位过分压价。这要求指导价的确定务必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指导价应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定额、有关造价政策、办法组价,并打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
    
    在评标分析时,指导价还有第2个作用。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二、针对第2种情况,招标单位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将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明确。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漏洞。对于第1种情况中因市场价格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定其指导价的项目,招标单位又不愿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的,也可考虑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
    
    总之,招标单位把不平衡报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投标单位利用不正当方法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将投标报价的竞争尽量引向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竞争。
    

    

    

    
作者:建设银行浙江省温州市分行    陈  华
    

关于易利-项目管理-产品中心-联系我们-帮助中心-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