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8 阅读: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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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建筑业的发展,对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承发包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反对不正当竞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招标是为了以合理的价格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完全有改造合同能力的承包单位,按期保质地完成建设施工,最终达到招标投标双方获得的目的。因此,对投标书的优劣进行比较,以确定中标人,即评标、定标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其中第二条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其简便易行,适用范围广、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帮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的招标都选用这一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评定中标人,可以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或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有须下死功夫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招标投标领域滋生腐败;有利于投标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实力,积极采纳吸收先进的技术,有效地降低成本;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中。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明确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在具体评审活动中应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所有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判定,其中包括对技术标的判定;二是对商务标中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作出判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中标的前提条件,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类评委应对所有满足这一前提条件的投标报价按从低到高的排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判定,特别是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差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以此类推,最终评审出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以来,也产生了部分工程项目中标价格过低甚至个别项目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这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对施工企业自身的发是极为不利的,如任其发展而不加以调控,必将导致严重后果。虽然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依法执行的,但就目前而言,尚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要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构,加快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努力确保招标工作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保障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规范施工的投标报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投标人自主报价,但投标人普遍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其个别成本很难确切判定,他们的报价主要还是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价办法,在此条件下,政府有关部门应规范其报价行为,使其投标总价回到更改的轨道上来,从根本上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
    
  3、要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其一是规范其招标文件的制定,要使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招标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其二是规范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建筑工程作为一种质量要求高,先招标后生产的特殊商品,应关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4、要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否正确实施,着急在专家评委,尤其经济类评委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评标结果。作为一名专家评委除了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外,还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评标活动中,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招标人及投标人负责的态度进行评审,才能承担起这样的社会重任。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委就行跟踪管理,定期培训,定期考核,保证质量。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只要多方面不断地规范与完善、专家评委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和评标水平,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作者: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俞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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