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建项目查处经济犯罪的审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2/16 阅读:1019
聚划算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近几年国家审计机关汇同有关方面揭露的大案要案看,在建工程中个人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犯罪人既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也有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还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设计、评标和制作标底的人员。由于建设项目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面广,监督机制发挥作用难度较大,成为腐败和犯罪行为的“高发部位”,其后果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危害严重。由于专业性较强,一个基建项目从其立项到交付使用,主要环节有十多个,而腐败和犯罪手法颇为隐蔽,因而审计难度较大。
    
    本文就在建工程易发生腐败、犯罪行为的部分环节,针对其作案的主要手法、特征,谈谈审计的重点及方法。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
    
    招投标环节关系到施工企业能否揽到工程,竞争十分激烈。国家引进竞争机制实施招投标,目的是为了择优确定建筑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但在当前一些施工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正当的竞争机制尚未发育齐全的情况下,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部位。其腐败和犯罪主要手法及特征是:
    
    1、规避招标。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少计工程量的办法压低造价或者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借口项目工期紧,改公开招标为“议标”、“邀标”、“指定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关系施工单位,从中谋取好处或收受贿赂。
    
    2、搞假招标。为了使意向单位中标,招标方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承建的单位参与陪衬,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或者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诸多块,将高利润部分让内定单位中标,收受贿赂。
    
    3、泄露标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投标单位“聘用”编制标书,从中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
    
    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一步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招标。
    
    2、检查建设单位有无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制度。
    
    3、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由具有编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是否合规合法。
    
    4、审阅与招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检查是否按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公平评标与公正决标,是否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要注重发现有无违反招投标程序和规定的舞弊行为,如:有无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会议记录;有否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蛛丝马迹;有无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协议等。
    
    5、审阅中标单位的法人资格、资质条件、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是否符合中标条件或是投标单位的最佳单位。
    
    6、审查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规定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内确定。如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检查有无随机抽样的工作底稿。检查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等。
    
    如上述审查发现问题,须进一步深入追查有无犯罪行为。
    
    二、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环节
    
    这一环节是基建工程发生贪污贿赂犯罪最多的环节。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拉关系、托人情、请客送礼、许诺回扣等在这一环节比较普遍,尤其是不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更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项目。发包人员为了从中渔利,与承揽单位相勾结违法转包或分包盘剥资金,给工程质量留下质量隐患。在这一环节腐败和犯罪主要手法及特征是:
    
    1、在有诸个施工单位有意承包基建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发包人员千方百计将项目发包给关系非常的工程队;或违反承发包有关规定发包,为个人捞取好处。如通过非常关系揽得工程的承包方,以“飞过海”的方式,通过第三人,采用为发包方工作人员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方式行贿等。
    
    2、建设单位指定或伙同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从中渔利或收受第三方的贿赂。如有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采用单价确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单价承包方式,建设方再指定或伙同承包单位将工程分成若干块,以远远低于原承包单价的单价承包方式分包给施工单位,获取高额利润。或者承包方采用挂靠、授权等种种手段,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3、发包方故意提高工程造价发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进行贪污。
    
    审计的重点和方法是: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对发包金额较大的项目由法律顾问和纪委、审计部门参加洽谈制度,并建立领导审批合同的把关制度;是否建立有关廉洁规定以及业务上的让利部分等要放在明处的规定。
    
    2、审阅所有承发包合同、协议,注重发现有无违反规定的线索。如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是否将将项目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是否将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等。必要时,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或非法分包的问题。
    
    3、在难以取得所有合同、协议情况下,通过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帐务和检查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帐务以及付款支票存根,注重项目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如发现有项目资金汇入多个施工单位情况,则可能有发包方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指定或伙同承包方,或者承包方单方面违反规定违法转包或分包等情况。根据资金流向进一步获取和审查承包或分包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取得违法的重要依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仍拒绝提供合同协议,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可作为开户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可通过承包单位帐号延伸至银行取得协议。
    
    4、仔细审阅招投标文件,注重发现有无变相转包的行为。如符合招标方要求的资质施工单位授权无施工资质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代理人参加投标,中标后成立项目经理部,由无资质单位的领导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实施,完工后移交等挂靠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变相转包问题。
    
    如上述审查发现问题,须进一步深入追查有无犯罪行为。
    
    三、建筑材料采购环节
    
    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材料的质量、价格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各种建筑建材,由于同一种材料质量的优劣、产地的远近、原材料生产成本等因素,又会有多种价格,建设单位自购材料和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少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建材采购环节的腐败和犯罪手法主要是:
    
    1、采购当事人受“回扣”的诱惑,在采购建材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价格舍低求高,采用以次充好,提高建材的等级或抬高价格等手法,或者与供货单位相互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从中谋求私利。
    
    2、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者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从中索贿受贿。
    
    3、伪造发票、入库单等,抬高建筑材料价格,虚报入库材料,或者验收材料人员明知供应商短吨缺方,隐而不报,进行贪污或受贿。
    
    4、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各种名义,从中索贿受贿。
    
    审计的重点和方法是:
    
    1、审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建立和健全材料采购的内控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采购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采购资金的审查核实制度,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制度以及收受礼品、“回扣”处理方法的规定等。对采用招标采购的,应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是否在采购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对自行采购的,是否建立由工程技术人员、审计人员、纪检人员参予谈判,货比三家,领导把关的制度等。
    
    2、审阅与材料采购有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着重注意有无领导人员违反制度规定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检查是否制定了材料付款的财务审核制度,并审查付款凭证,注意有否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付款行为。
    
    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审查有否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资料,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材料品牌,审查是否相同。审查有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向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情况。
    
    如上述审查发现问题,须进一步深入追查有无犯罪行为。
    
    四、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
    
    这一环节在建筑活动中也很重要,承建单位要想“多赚钱”,就在预决算中“搞花头”、做“手脚”,而且这个阶段资金流动数量很大,有付款权的人也会利用付款的职务便利犯罪。在这一环节腐败和犯罪主要手法及特征是:
    
    1、承建单位为达到高估冒算目的,行贿收买负责预算的管理人员;或者承建方采用重复计算工程量、虚设项目、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等手法,高估冒算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被发现时则千方百计行贿管理人员。
    
    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虚报材料使用量,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虚列成本等,共同贪污。
    
    3、具体采用哪种价差调整办法,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收受贿赂。
    
    4、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利用付款权,采取拖延付款或未经决算即付清全部工程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贿或收受贿赂。
    
    5、建设方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挪作他用。
    
    审计的重点和方法是:
    
    1、审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是否依据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计算,各种费用的编制、概算定额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审查是否建立了预、决算复核制度,由两人以上对预算进行复核,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审计和纪监等职能部门备案,以杜绝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并检查有否本工程人员私自为承包单位制作预决算书的情况。
    
    3、审查价差调整具体办法是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4、审查工程竣工结算是否按竣工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5、审查建设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审查有无挪用、占用工程款情况,付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程序逐级审批。审查付款凭证与合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是否存在全部项目尚未决算即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等。
    
    如上述检查发现问题,须进一步深入追查有无犯罪行为。
    

    

    
作者:上海市审计局  詹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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