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招投标监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3/11 阅读:896
聚划算
    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开展,行政监管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带来的管理重叠、办事不便产生了一些问题。不少工程项目,包含了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各类工作内容,但目前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工程土建招标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由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牵涉到政府投资,则要在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再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管。如果涉及到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管和综合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及解释,还必须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处置。
    
    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涉及到如此多的行政监管部门,不仅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而且由于各行政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政策的不统一,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管理不畅和重复管理等弊端。
    
    各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实质都是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既然性质类似,那是否可将其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呢?笔者以为,应该建立一个涵盖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等多项内容,并负责制订和解释法律、法规的招标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
    
    首先,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在综合性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内,可按照管理性质分设不同的管理分支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头进行监管,彻底解决原先各部门分头管理带来的管理重叠和遗漏等问题。
    
    其次,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减少机构设置,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解决如附带安装的设备招标投标监管等边缘问题。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
    
    第三,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现有的各类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中,均建有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相互重叠,门类互不相同,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评审结果也不统一。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将现有的几个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资源实现共享,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优化。同时,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另外,也可为广大的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获得项目完整信息、公平、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途径。 
    
 
    

    
(孙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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