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何以受到质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6/29 阅读:1172
聚划算
    建设工程材料和建筑物构件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是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当前,监理机构对每个工程的检测单位都进行资质审查,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的宏观管理也很到位,大多数检测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设备都无可挑剔,但为什么检测的准确性却频频受到质疑?
    
    检测机构设置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试验室,为本公司承包的工程检测,另一种是独立的检测单位,接受工程承包企业委托,为其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收取相应的费用。前者,检测单位隶属于承包单位;后者,承包单位是检测单位的客户。无论哪种情况,都存在利益上的联系,因而其公正性都受到质疑。
    
建筑企业内部的试验室,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手段,是很必要的,但是,由于存在隶属关系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不应具备对外的功能,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纠纷,其数据很难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独立的检测单位,承包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生存与公正之间,很难保证永远选择公正。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准确性的基础。监理机构和政府监督部门依据这些数据做出结论的正确性也同样受到质疑。
    
    过去,工程建设一般由建设指挥部或筹备处主持,在“一元化”领导下“分工负责”,施工单位作为部门组成之一,全权负责施工,包括施工进度、质量等,部门之间没有也不允许存在监督或制约关系,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或委托其信任的单位检测是顺理成章的。然而,社会经济进入市场体制,由“一元化”领导走向多元化的社监督和政府监督,而质量检测体系仍停留在过去的年代,利害关系成为影响检测可靠性的重要因素,监理和政府监督建立在这样数据的基础上,无可避免地加大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风险。改变陈旧的质量检测运作模式已经成为堵塞工程质量缺陷漏洞的紧迫的措施。
    
    质量检测是工程全过程很重要的一环。显而易见,作为被检测的工程承包单位掌握选择权失去了第三方监督的意义,很难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有选择工程质量检察机构的权力,也可将选择权授予监理单位。只有这样,检测机构才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保证不放过任何质量缺陷。设想一下,只要将现行的工程造价中有关检测的费用从施工费用中扣除,由业主掌握或由监理单位掌握使用应该能够改变现状。
    

    
 
    
(谢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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