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再认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9/9 阅读: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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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也更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1 依法加强程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特别强调,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就表明要加强对建设程序的监督。监督检查工程参与各方是否依法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有关质量文件和资料的检查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 把握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两方面是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把握施工图审查这一关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只有把好这一关才能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基础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对建筑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备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然后再履行备案手续。
    
    3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这表明作为监督的重要手段,仍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抽检力度,把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关。
    
    4 明确各方面职责
    
    政府实行的质量监督应以结构安全和国家相关规定为主要内容。但常常有一种误解,工程质量完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通过条例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不是“运动员”、“教练员”,质量监督不代替、不免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各方的责任心,搞好工程质量。
    

    

    
(长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洪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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