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工程质监工作发展的回顾与思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7 阅读: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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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如何完善机制,改革监管模式,构建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及中介组织在建设活动中行为规范、权责明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已成为建筑监管同行研讨的课题。本文结合上海浦东新区的实际,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改革的历程及现状的分析,略抒己见。
    
    一、全方位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署(于1993年3月1日由原川沙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演变),是上海市建设工程质监体系的组成部分,伴随全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改革的步伐不断发展、完善。
    
    自1993年以来,浦东安质监署以努力提高新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全方位开拓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业,从而形成了新区的“两级管理、两级监督”的工作机构,加之其他在新区的市场级监督部门共同承担了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任务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质量监督上,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督,并力求在广度、深度、力度上抓出实效。为此,着重抓了“工程必须受监,受监必须到位,实行工程质量”,三步到位核验制即“基础、主体、竣工必须到位核验”。监督覆盖面从”七五“初期的45%,上升到1990年的95%,现达到100%。同时,大力推动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核验工作。其后又对企业实施以质量为主的动态管理。通过双控为提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打下基础,使建设工程质量全面处于受控状态。
    
    1997年以来,新区开展了以住宅为重点的创优活动,提升了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1999年根据市建委下发的《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新区从住宅的脚(基础)、腰(楼板)、头(屋面)、长(住宅单体长度)4个关键部位入手,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了新区住宅工程的基础和结构质量问题,提高了新区住宅质量整体水平;2001年1月1日起,新区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准予以报监,强化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防止了结构隐患、安全等较为严重的问题的发生。
    
    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立依法监督观念,努力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内部完善监督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监督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从严监督,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查处,并采用现场公示、局部停工,通报批评、项目经理扣分、行政处罚等手段。仅2003年,新区工程监督署对违规单位开具整改单348份,局部停工单24份,行政处罚60起,罚款45万余元。迄今为止,新区监督署尚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自1993年至2003年止,新区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达18.9万个,建筑面积560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工程竣工2789万平方米),相当于建造一个解放初期的上海城区。还完成市政道路投资116.61亿元。自1995年至2003年止,新区建筑工程获得各类奖项1000多项,其中国家鲁班奖5项,市级“白玉兰”、“浦江杯”211项,区级“东方杯”370项,其他质量单项奖756项,显示了浦东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
    
    二、当前工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责任主体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2、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内控体系出现滑坡。
    
    3、总包单位(尤其是转型企业)对转包挂靠企业的管理失控。
    
    4、工程管理制度执行不够。
    
    5、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定位不准,监督员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
    
    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的建议
    
    1、强化企业安全质量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有效防止小实体堆砌而成的合成企业未形成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而带来的弊端。
    
    2、加大社会信誉对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力。对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除了信用约束外,将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年检挂钩,直正实行优胜劣汰。
    
    3、建立综合工程监管体系。建立直接生产责任、中介签证审查责任、监督执法三个层面的监管责任体系,政府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重点应放在行为监督方面,加大巡查力度,对诚信好、安全好、质量优的企业可少查或不查,对诚信差的企业应必查、多查,对违规严重的企业予以重罚并公示。
    
    4、整合政府部门的监管资源,形成综合执法体制。建立覆盖工程项目全过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工程项目监督执法体系。可设想将资质检查,招投标行为检查,建材质量、工程质量监管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对重点部位、关键节点采取定点检查及巡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随机抽查,使政府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通过工程质量体现出来。
    
    5、充分利用市场化科技化手段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一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如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和担保,质量安全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保证体系的认可等;二是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建立工程技术和施工难题技术协调机构;三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处理机制,引导消费者通过法律,经济手段解决质量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署   封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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