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几项措施的探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9 阅读: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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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20年来,质量监督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的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质量监督站约有2500个,40000余人。监督覆盖了95%以上的城镇建设工程。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形式是: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具体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各级质量监督站,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经过多年发展,质量监督站已经成为我国建设战线一支重要力量。
    
    质量监督是各级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政府形象。为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它的颁发实施,是我国质量监督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是质量监督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为了更好地贯彻《导则》,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建设规模和社会对工程质量的新要求,使我们的质量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本文根据作者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1 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
    
    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政府当然不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什么都管。政府最关心的,首先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的大事情。因此,质量监督主要应该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和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涉及用户基本利益等内容列为监督的重点。
    
    政府投资的工程,即人们俗称“用纳税人的钱”建造的工程通常是社会公益性建筑,例如市政基础设施,这些工程多半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那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开发建设项目相比,应该给予更严格的监管。因此,从投资的角度,毫无疑问,质量监督首先应该把政府投资的工程列为监督重点。
    
    以往的质量监督,并未对工程投资性质加以区分,也未对一个工程的具体监督内容加以区别。其结果是分散了有限的力量不能集中精力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随着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重点应当转移到国家投资的工程上。
    
    对一个具体工程来说,也有一个监督重点的问题。工程质量包含的内容多而广泛,正如国家新版质量验收规范中的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那样,各项内容有主次之分。无庸置疑,其中影响安全、健康的质量内容是最主要的。对用户来说,结构的承载力或抗震能力远比墙面抹灰的平整度更为重要。对工程整体的全面质量控制的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加上监理单位的监理,我国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已经建立起了比较严密的机制。于是政府的监管,就应当是对质量中影响安全、健康的那些最主要的质量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多年来的监督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抓住重点才能抓出力度,而不分主次的监督只会削弱政府监管的作用,甚至可能弱化企业自身的质量控制职能。
    
    至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外观、功能等质量,如果发生问题或争端,政府应当引导争议双方采取协商、投诉、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这是一个法制社会解决争议的正规途径。
    
    2 对行为的监督应重视对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
    
    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是相对于对实体质量的监督而言的。其最终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工程,所以,我们所期望的,主要是工程的实体质量。但是,长期质量监督的经验告诉我们,“实体”是“行为”的结果,仅仅将注意力放在实体质量上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近年来,我们开始注意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行为是一种过程中的现象。对行为的监督,很难随时监管那些转瞬即逝的“表现”。所以,质量监督站对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资质、资格的审查,对各项制度、记录资料等书面文件的审查,等等。
    
    然而,对于我国目前并不完善的建筑市场来说,这些被人们称为“硬件”的书面材料,实际上仅仅是文件化了的表面情况。文件化的过程,有可能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因此对行为的监督仅仅依靠审查资质证明等书面资料远远不够。大量事实证明,要保证一项工程质量合格,除了材料、设计等基本因素外,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能力,往往不能完全依靠文件化的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管理制度等书面资料来加以证明。为了强调这种保证能力是实际具有的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笔者建议将这种能力称之为质量保证的“实际能力”。
    
    如果将那些资质证书、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称为“硬件”,则我们可以将这种质量保证的“实际能力”称为“软件”。
    
    为什么某些曾经创出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还会出现不合格工程,根本原因是这个企业并不真正具有良好的质量保证的实际能力。它创出的那个优质工程只不过是超出自已能力,刻意打造的一个特制样板。它可以打造一个或几个样板,但它无法保证自己施工的所有项目都达到合格。所以,实际能力是很重要的。
    
    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站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就不应该仅仅是对那些资质证书、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即所谓“硬件”的监督,而更应该注重对“软件”即对“实际能力”的监督。
    
    例如,质量监督人员在审查资质证书的时候,更应该进一步考核那些重要岗位人员的实际能力。在审查一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时候,更应该注重考察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在审查某项技术方案时,更应该研究这项技术方案的实际效果。总之,质量监督站在对行为的监督中,应注重考察质量保证的“实际能力”。
    
    3 监督方式的改进
    
    以往,多数质量监督站采取的监督方式,基本都是定点式监督。即对每项工程采用固定监督人员的类似“包产到户”的监督方式。这种方式,由一名监督人员或一个监督小组,负责数个工程或数万、数十万平方米工程项目的监督任务。这种监督方式,不仅对每个受监工程固定监督人员,而且每项工程还需要制订监督计划,将监督抽查的部位、内容提前告知受监对象。为了规范监督工作内容,许多监督站推出了监督计划“范本”。监督计划中除了一部分针对具体工程特点确定的抽查内容外,更多采用的是被称作“三到位”或“四到位”的监督方式,即工程的地基基础验收监督站必须到位,工程的结构验收监督站必须到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站必须到位,等等。
    
    多年形成的这种监督方式,曾经为提高工程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其缺点也是明显的:预定部位的检查难以发现其他更多部位以及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三到位”或“四到位”这种提前
    
    通知的监督方式,使受监单位早有准备,大大削弱了监督抽查的威慑力,使质量监督更多地流于执行既定程序,以及难以优化监督资源等。一个尽人皆知的道理摆在我们面前:社会上有哪一种监督抽查,应当把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提前详细告诉受检者呢。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应当改进监督方式。除了法律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站必须到位外,其他几个到位应当予以取消。我们的监督计划应当成为监督站内部的工作计划而不应该告知受监者。在实际监督中,应当把不定期、不定部位的随机抽查作为监督的主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看到、查到真实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情况,才能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工程质量监督才能真正成为政府的监督。
    
    此外,我们应当改变沿用多年的“定点式”监督模式。“定点式” 实际主要适用于管理而不适用于监督,适用于具体的微观管理而不适用于宏观的监督抽查工程监理理所当然应当采用 “定点”模式,而政府的监督,其模式应逐步改变为“巡回式”。    
    
    4 监督检测的实施
    
    本文所称质量监督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对工程实体进行的抽样测试,而非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法定检测。质量监督检测的定义见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文件第3.0.7条和第5.0.8条。监督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结构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承重墙砂浆强度、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等。
    
    以往质量监督中对工程质量的判断,主要依靠对实体的观察和对工程资料的审查。但是,实体质量仅凭观察或小锤敲击、卷尺量测等简单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重要质量指标,很难作出正确判断。近年来,在建设部倡导下,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质量监督站陆续开展监督检测试点,并取得了成功。
    
    监督检测的主要做法,是由质量监督人员使用回弹仪、钢筋位置测定仪等设备,随机抽查少量构件,借以判断工程质量状况。监督检测不收取费用,不对工程出具检测报告,取得的数据仅供监督人员内部参考。如果产生怀疑,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法定检测。毫无疑问,使用仪器来判断工程质量状况,比仅凭观察或小锤等简单工具要科学得多。这样一来,质量监督就从仅依靠直观检查转变为依靠数据来判断,其推确性和威慑力大幅度增加。
    
    监督检测实施以来,北京市质量监督站采用上述方法,在几年内发现了数十起混凝土质量问题,对控制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证明了这项措施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监督检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督人员的工作量。为了减轻负担,只宜抽查少量构件或部位。为了取得准确的数据,检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操作。但是,监督检测的主要作用并不完全在于取得所测构件的数据,这种方式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产生的威慑效果。因此,我们应当坚持这种抽查方式。如果今后监理单位也能够采用实体测试作为辅助方法来监理工程质量,也许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5 应该正确引导质量纠错行为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在一项工程漫长的施工过程中,几乎无法避免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客观地说,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工程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期望一项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质量缺陷,关键在于施工单位应当随时对工程质量加以严格管理,尽量预防和随时消除任何超出规定的质量缺陷。当某项质量缺陷一旦出现时,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应该发挥作用,纠正错误并加以恢复。我们可以将这种施工单位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和能力称之为质量纠错能力。
    
    从这个角度说,一项工程质量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该施工单位质量纠错能力高低的表现。
    
    一个时期以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特别是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为了实现质量的提高,在追求完美的良好愿望下,忽略了对上述施工单位质量纠错行为的引导。甚至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缺陷、某些施工单位自行纠正的质量问题,采取批评、处罚,不予评选优质工程等处理方式。这种做法,严重地损伤了施工单位的质量纠正修复能力,甚至损伤了施工单位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质量管理机制。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旦某些进场材料试验不合格,或某些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这时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往往立即将其视为严重质量问题,习以为常地采取批评、处罚等处理措施。这个工程也就立即丧失了被评选为优质工程或获得某种奖杯的资格。尽管中国自古就有“金无足赤”这一深刻的哲学思想,但是在施工现场,要求工程质量必须完美无缺的现象相当普遍。
    
    这样要求的后果,迫使施工单位只好设法掩盖本属正常出现的质量缺陷,难以启动自身的质量纠错机制,甚至驱使他们去涂改试验数据,假造检验报告。全国为数众多的试验数据造假现象,其中多数都是施工项目对试验室施加压力的结果。显而易见,过分追求完美、忽视施工企业自身的质量纠错机制,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北京市近期查处的几家涂改试验报告的试验室,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不允许工程资料中出现不合格报告,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不允许工程有过哪伯是已经被纠正了的质量缺陷,试验室迫于压力,最终出具了假试验报告。这样的试验室受到严厉处罚是应该的,但这种现象背后的隐忧,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对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质量监督均应当区分严重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并加以正确引导,尤其要注意尽量促使施工单位完善自身的质量纠错机制,自行发现和修正质量缺陷。实际上从长远看只有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纠错机制不断完善,“由生产者干出来的”工程质量,才会从生产者这个最基本层面上得到保证。
    
    因此,政府的质量监督,以及作为中介机构的工程监理,乃至社会上的各种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应当正确引导、大力倡导和鼓励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纠错行为。这是督促企业自身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张元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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