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监机构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 阅读: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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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入世”新形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调整组织结构,彻底改革监督管理模式,全面强化运行机制,实行与建设领域国际惯例对接的监督制度,从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当今和今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一、基本特征
    
    新时期建设工程质监机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充分体现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符合“六个新要求”,二是必须强化“六个新观念”。
    
    “六个新要求”是符合政府体制、机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的新要求;符合与建设领域国际惯例接轨的新要求;符合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新要求;符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的主动性、责任性和开创性的新要求;符合全面确保工程质量、全面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新要求。
    
    “六个新观念”是:
    
    1、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观念,重点突出与建设领域内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准则的接轨,充分体现质监机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宏观性、通用性和标准化、规范化、长效化。
    
    2、强化法制监督的新观念。加快监督机构管理模式转变的步伐,全面明确和理顺质量监督与中介服务、质量检验检测等领域的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全面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监督新观念;依法强化执法力度。
    
    3、强化强制监督新概念。重点一是检查、纠正和处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是检查、纠正和处理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其工作性质的特征是强制性和执法性。
    
    4、强化科学监督新概念。全面更新监督方法和监督手段,严格执行“三个坚持”:坚持执行工程质量科学检测,坚持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执行工程质量抽查的监督方法。
    
    5、强化求真务实监督新观念。大兴求真务实工作作风,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工程质量管理的形势、特点和差距,分别实施阶段性和长效性相结合的质监手段和措施。
    
    6、强化监督责任新观念。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及质监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质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质监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监工作制度而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应按规定分别给予各类行政处罚,直至撤消质监机构资格;质监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各类行政处理,直至取消质监工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方针
    
    质监机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实施必须高瞻远瞩,长治久安,同时必须突出服务精神、创新精神、务实精神和长效精神。既要满足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需要,又可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成功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方式,同时必须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创新发展和持续发展 。其工作方针归纳为24字:监管分离、强制监督、过程抽查、查测并举、验收监察、竣工备案。
    
    1、监管分离,强制监督。强制监督突出两层意思,一是监督和管理分离,强化监督;二是质量监督属强制性监督和执法性监督。
    
    2、过程抽查,查测并举。即由工程质量监督事务所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在过程抽查中,强调检查和检测同步开展,强化科学手段的应用。
    
    3、验收监察,竣工备案。对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事务所派员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其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备案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三、原则要求
    
    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必须抓牢“六个要点”,实行“六项制度”。
    
    1、“六个要点”: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实施强制性和执法性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监督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环境质量、公众利益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质量抽查制度、工程质量公示和通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六项制度”: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质监登记制度;实行工程质监工作要求提前告知制度;实行工程质量抽查制度;实行工程质量公示和通报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四、执法权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坚持实施国家赋予的执法权限。
    
    1、接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2、有权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实施记录和公示;并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和通报。
    
    3、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创新建议
    
    1、建议开展质监机构新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有关试点部门和单位,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试点推行一个质监管理机构下设若干质量监督事务所的运行机制。以利于取得经验,再行全面推广实施。
    
    2、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信息科学管理现代化水平。积极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上工程质监机构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并符合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和数据传递的统一要求;同时各监督机构全面提高质量信息管理水平,要求达到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办事规则公开透明,监管要求具体、明确,记录、公示及时有效的管理目标。
    
    3、积极探索试行安全监督质量监督一体化新机制、新制度。探索试行安全质量监督相互联动、同步检查监督的一体化新机制、新制度;鼓励和实施监督人员努力向既有安全监督职能又有质量监督职能的双重岗位的目标发展;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对安全、质量全方位同步检查监督,对发现的安全质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同步要求纠正和责令整改、责令排除,对重大问题依法查处。
    
    4、建议积极探索全面确立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的新地位和新作用。
    
    (1)重点实行动态式巡查、抽查后,必须将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监控推向第一线,确立新地位;同时工程监理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把关职能,发挥新作用。
    
    (2)全面增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观,应将工程监理列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即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规定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全面加强对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质量监督行为和责任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谢仁明 陈卫东 翁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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