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策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4 阅读:1260
聚划算
    摘 要: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中标。投标人应核准企业成本,制定合理投标价格,并使其报价对评委具有说服力,才能在工程投标竞争中取胜。
    
    关键词:投标报价;投标人;竞争;成本;依据;评委
    

    

    
  不管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都是占主导地位。可以说,投标报价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通过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的投标人能否中标。投标报价过高或过低,都将无法中标。所以,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是投标过程中很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
    
    1 必须弄清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
    
  所谓企业成本是指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一个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装备先进的投标人,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低,有利于以较低的价格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富有竞争力的表现,而且这一价格经常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成本是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报价的底线。投标报价高出企业成本的部分可以看作是企业的预期利润,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将会导致企业亏损。在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优先授予价格较低的投标人,这是国际惯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也给予充分肯定。所以,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则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可能。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投标报价也不可能无限制地低,低于成本的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会对工程质量造成潜在的危害,这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来讲都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招标投标法》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其主要目的有如下四条:
    
    1)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以挽回其低价中标造成的损失,从而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2)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过度竞争,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短期行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对其自身而言不亚于一种“自杀”行为,会给企业的远期利益和持续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投标人在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损害其它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4)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还存在“低价倾销”的嫌疑,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当受到保护、提倡和鼓励的。但有些投标人为了树立信誉、占领市场,或者从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大幅度降低利润,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目的和实质就是通过竞争,特别是投标报价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人。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2 应严格把握投标报价的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同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投标人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信息和造价指数,结合企业的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报价。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在科学管理的前提下以合理低标为主要依据,选择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承建工程,以达到合理使用投资,取得最佳投资效益的目的。因此,投标人必须始终明确这一点,要以合理的低价来投标,才具有竞争力。
    
    定价自主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建筑业企业投标报价可以看作其对建筑产品的定价。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资料,依据现行计价规定,根据市场变化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自行报价。投标报价依据主要有两部分;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标预备会纪要、补充通知等。从这些资料中应了解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结构质式、建筑面积以及招标人对质量、工期的要求等);还应明确工程招标范围,这一般以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为准。
    
    2)执行的定额及取费标准。这一般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定额和当地有关计价规定为准,并注意时效性。
    
    那么,投标人根据以上招标资料、定额、图纸等做出的预算能否作为企业的投标报价呢?从理论上讲,这种预算只能看作是工程项目的社会期望价格,包括社会平均成本、计划利润和税金三部分。但是社会平均成本只是一个概念问题,不可能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差异,也不是企业个别成本的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一般说来,即使企业的计划利润和税金均为零,预算价格也会高于企业的个别成本。所以说,工程预算价格与企业的个别成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由于招投标竞争择优的本质,企业在报价时既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又要考虑企业的个别成本,同时兼顾市场需求状况和企业面临的竞争形势,在预算价格和个别成本之间选择某一点进行报价决策。这也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
    
    所以,投标报价应以企业成本为基础。而企业成本应考虑其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其中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其成本一般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二是工程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劳保费、税金、业务费、临时设施费、贷款利息以及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等。只有将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投标价格。
    
    3 绝对要让投标报价对评委具有说服力
    
    我们知道评标这一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所以作为投标人除了深刻理会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还应了解相关法规赋予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权力。新近颁布的国家七部委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国家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三条也强调“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而福建省人民政府68号省长令第十八条中又增加了评委评审作为废标的一种情形,就是“投标报价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由此看来,为了使投标报价在评安评审时达到无懈可击,投标人从编制投标文件到评委评标过程中都应认真对待,应从评委角度出发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一方面,投标人应对各自的投标报价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把关:第一,投标人应保证报价项目的完整性。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施工措施性费用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单价和合价,计算时应按清单中项目逐项填写,不得遗漏。第二,投标人应保证报价编制的准确性。包括投标报价在内的投标文件的编制绝对是一丝不苟,不得有任何马虎。投标人应对其进行多道审核,特别是报价中项目繁多,如项目单价汇总、金额大小写转换等应进行多次核算。第三,投标人应保证报价的真实性。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我们鼓励投标人依据市场信息降低成本,也提倡投标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械,以及使用科学先进的施工组织方法来减少开支。这正体现了我们进行招投标的宗旨。但是,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有报价项目真实、合理,能够使评委信服。为此,投标人应有充分依据,包括对每个项目报价都能够合理做出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在评标时,投标人应作好对报价进行澄清的准备。笔者建议投标人应派参与编制投标报价的概预算人员到场,并携带与投标报价有关的证明材料,这样在评委提出任何与投标报价有关的问题时,投标人都能以最快速度考虑出充分理由用书面形式做出圆满的解答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机制日趋健全,建立以合理低价为中标主要依据的评标办法已成熟。为此,当今企业必须迅速转换其竞争机制,全面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一方面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了解,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所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做到在投标报价时心里有底,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随意拍脑袋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加大企业的“可降价空间”,适应残酷的价格竞争形势。只有这样,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福州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郑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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