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建设项目管理把好环保准入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14 阅读:1244
聚划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施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重要的法律保障。国内外环境与发展历史经验证明,政府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上海市近日出台规定,要求涉及生产力布局的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开展规划环评,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也不批。这种从源头预防新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宏观管理方式,有利于环保部门找准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切入点,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和当前的宏观调控,不但提前介入,推动了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环境保护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今年7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经过11个部门联合会签的规划环评范围终于发布,其中编制报告书的23项,编制篇章或说明的26项。这将推动工业、农业、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把环境保护工作提前到蓝图制订阶段,深入到决策过程,提高到综合决策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项目投资主体、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今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将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领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等,必须依法办理准入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依法实行环保准入的第一战线,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个环节和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提高环评质量,做到科学评价 
    
  环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关键的环境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弄虚作假、编造数据。对重大、敏感问题一定要科学论证、结论明确,对关键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一定要充分论证。目前,一些评价单位编制的劣质甚至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给审批和管理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应制定发布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考核细则,督促环评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质量保证责任。环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承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如:“十五小”项目,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的项目,不得承接违反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建设规定的项目;对违规承接环评业务的评价单位,要“一次否决”,给予限期整改,并终止环评资格证书的严肃处理。对评价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要按规定取消其环境影响评价个人资格。对内部管理松散,评价质量不高的环评单位,要降低评价证书级别或者减少评价证书业务范围,直至限期整改或终止环评资格证书。各地对环保系统的评价单位一定要从严要求,绝不允许偏袒、纵容甚至行政保护。要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市场化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 
    
  要适应新形势下对环评审批的要求,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转移到评估单位,使管理人员将重心转移到宏观管理和行政执法上来。各地要加强评估机构建设,提高评估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人员素质。规范评估程序,对重大项目、敏感项目要充分研究,避免出现严重的环境后果。对评估结论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审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环评的科学性如何,评价结论准不准,必须要有技术评估机构为政府提供技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是一个组织运用有关技术力量和技术资源,通过现场调查和公众参与,对开发建设活动(或计划、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科学判定,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除了完成大量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技术评估外,评估机构还必须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工作。
    
  环评技术评估是整个环评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中国特色,环评的技术评估也用于世界上诸多国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的公益性等因素,即使美国那样,民众环境意识非常高的国家,由于环保的责任由业主负责,环评亦由业主委托,每年都有几十起因环境污染而民众把官员送上法庭的案例发生。在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由环境影响评价局进行技术评估,企业产生污染的现象因此也得到了较好的控制。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芬兰,环评报告要由政府确定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瑞典环评报告要经过环境法庭进行审批。在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民众环境意识不太高的情况下,技术评估将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道重要保障。
    
  技术评估是审批的基础性工作,是决策咨询,是政府职能的转移和延伸,而行政审批则是一种决策。技术评估不是市场行为,如果实行市场化竞争、企业化行为,那么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就会出现问题,这个技术“关”就把不住。同时,技术评估不能代替审批,技术评估需要审批机构的支持。技术评估为审批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使决策更科学、更有效。审批对技术评估提出要求,促进技术评估不断提高水平,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技术评估机构应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不断进行技术储备,并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提出使评估更有效、审批更准确的理论和方法。技术评估机构应与评价机构不断进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以提高技术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决策服务水平。 
    
  必须加强“三同时”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要严格遵守“三同时”验收监测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督促监测单位重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的质量和时效,强化监测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书的项目,应及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书(表)。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实际监测工作量收取费用,严禁按环评总经费或项目投资比例切块收取。凡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资格。对不认真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调查,有意增加或削减监测内容的,要限期整改。出现乱收费的,要终止其继续承担工作,限期整改。对于提供假数据,或是验收监测结论错误,造成不该验收的项目通过验收,造成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要取消其承担验收监测的资格,追究监测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严格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重要使命,权力、责任与风险同在。审批一旦发生失误,就会给国家、企业和人民带来损失,有的还可能是不可挽回的损失。要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原则,指导和规范基层环保部门审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审批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等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批准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第二,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批准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的项目。道路选线不符合地方城镇规划,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或者选线符合地方城镇规划,但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在采取环境噪声污染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声功能要求的,以及线路阻碍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没有解决措施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不得审批。 
    
  第三,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得审批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的项目,资源消耗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地区平均水平的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建设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以及废物最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项目,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在审批中,从区域循环经济链建立和完善的角度,引导项目建设与区域物流、能流的统筹规划结合起来,建立节约型和循环型企业集团和企业群。
    
  第四,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新建项目环保准入的底线之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论证中必须进行充分的污染防治技术经济论证,确保建设稳定、可靠的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 
    
  第五,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的,必须采取“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对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审批没有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新扩改项目和未按期实施国家“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的新建项目。 
    
  第六,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改善或维持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没有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项目,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不批。通过补偿措施无法消除对自然保护区重大影响的项目、加剧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物种以及造成珍稀、濒危物种、土著特有物种消亡的项目、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降低资源价值的项目以及对国际公约中要求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重要湿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受到严重影响项目,不得审批。 
    
  第七,对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越权审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对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或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严肃处理,并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在问题没有整改合格前,不批准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当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和总局的具体部署,认真清查2000年以来在建、拟建和2004年以来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电石、铁合金、焦炭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项目,该停建的项目,不能批准环评报告书,该限期整改的项目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同时,要纠正环保系统违法违规审批、验收项目,追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查处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的环评、监测、评估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司长 祝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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