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进入阳光地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2/23 阅读: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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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作为强制招标范围之一却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货物招标,有了重大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共五章六十四条,并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除了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作了照应性规定外,主要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方面对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的核准、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有关投标人同时投标的限制和两阶段招标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对于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为了防止一些项目法人通过总承包方式规避其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其次,在招标方面,《办法》结合投资体制改革的情况,对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对于招标内容的核准,《办法》中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关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办法》分别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定义、资格审查的内容和审查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再次,在投标方面,《办法》作了有关投标人同时投标的限制。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此外,《办法》在总结国内外货物招标经验的基础上,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关于开标、评标和定标这一环节,《办法》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等,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此外,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除了对货物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外,《办法》对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恶劣情形作出明确处罚,以此更好的规范招投标活动。 
    
  《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等情形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等,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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