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协调配合界面管理亟待重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2/24 阅读:1149
聚划算
    施工总承包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均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协调配合含义理解不一致、施工界面划分不明等原因,容易形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争执。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上海城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何键先生。
    
    问: 目前工程建设中项目规模大的较多,涉及到专业化工程及施工队伍也较多,为利于整个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一般均建议采用施工总承包加指定专业分包模式。但是,不可否认,在许多项目协调例会上,经常会发生扯皮现象。如指定钢结构供应单位运货到了现场,谁应该把钢构件卸下?总包单位说,谁供货当然谁卸货。供货单位则认为,当然由总包配合。总不至于我同时再开辆吊车来卸货。又如现场幕墙专业分包预埋件也常引起争论。总包单位认为,幕墙分包预埋件当然由幕墙分包来施工。而幕墙分包又觉委屈:预埋件是要埋在混凝土中,当然由总包配合施工………你对此类问题怎样看待?
    
    何键: 从工程实践来看,这类现象常给业主带来这种印象:这是总包与分包单位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或者借机增加大量签证以求变更索赔。其实,这种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可追溯到当初签订的施工合同,即施工合同条款难以企及和达到合同履约所必要的深度。也就是说,合同中少有能对总包的协调配合职能进行具体明确描述和界定的条款。特别是总包对专业分包的协调配合管理范围和内容缺乏详细的约定。由此引起的纠纷,即便仲裁机构也会因为缺乏合同依据而难以直接评判是非。
    
    问:其实,在我国的定额计价阶段,如《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在开办费中开设了代办费用项目,有秩序维持措施费、有关部门的协调费及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内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阶段,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也提供了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内容,并对总包服务费进行了定义,即指总包单位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应该说,有关部门也已关注这类问题。
    
何键: 是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在上述计价形式中增加了总承包服务费,但未对总承包服务费工作项目进行具体规定,这就为今后的管理埋下一定的隐患,即在投标时投报了一定的总承包管理费,但因未列明其具体工作内容,一旦中标后,总包也许并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这笔费用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总包对整个工程进行协调配合管理作用。因此,我们亟需对此引起重视,在明确业主指定分包前提下,研究分析总包对指定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内容,要求总包合同,明确总包对指定分包的协调配合责任,并在各指定分包合同文件中,对各专业分包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进行明确划分,注重工程项目协调配合界面管理。
    
    问: 在制定招投标文件之时,建设单位就应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并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应对策。这其实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业主希望能依靠其专业技术能力,针对大型工程总包与指定专业分包可能扯皮现状,在编制施工合同时,采用穷举法(此语妥否)编写一份尽可能详细完整的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为总包对专业分包协调管理工作内容做详细界定,业主也据此督促和检查总包单位履行此合同的义务。
    
    何键: 众多的工程实例显示,总包对指定专业分包协调配合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设施的使用上。如现场临时建筑布置,是否由总包根据办公室、生产区和生活区相互隔开原则统一规划?如果现场场地狭小,场外租用场地费用是否由总包负责?材料的周转场地,是否应明确其周转量?分包商应把自己施工范围内垃圾运到总包指定的地点,是否统一由总包负责运走?因分包工程所需的预埋件是否由总包负责安排预埋,对总包已搭设脚手架在没拆除之前,各分包人是否无偿使用,总包是否有义务专门为某一指定分包人搭设其施工专用脚手架?总包设置于现场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分包人是否可无偿申请使用?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使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的工作)是否应由总包来负责等等。
    
    这些问题处理解决,总包和分包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有所争议。因此,无论对业主还是总包来说,都不能仅凭以往习惯做法,而应以合同为依据来指导管理并作出决策。可见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说法,那么业主只能重新进行委托,此时可能由于时间紧迫,缺乏竞争,会造成业主相当被动。因此,工程协调配合界面管理亟待引起我们重视。在以后编制类似合同文本时,应重视这方面工作,使无论是总包、分包还是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真正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争执,最终起到控制工程建设和保证工程工期、质量的作用。 
    

    

    
    (徐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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