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喜大于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3/11 阅读: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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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已经整整建立20年了。这20年中,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同时,企业和市场还没有全面形成一种完善有效的质量信誉评价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良性循环的发展氛围;质量监督工作自身尚存在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笔者从建设部了解到,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20年来取得的成绩和仍存在的问题达成了如上基本共识。 
    
  监督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护航” 
    
  据了解,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起自1984年。那一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其中提出“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此后,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都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具体运作情况来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确立,对于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更标志着质量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确立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质量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实践证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有效运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意义重大,是政府质量监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20年来,质量监督制度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监督工作的范围和监督方式也在不断地调整。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 
    
  据介绍,江苏省实行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既增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又增强了随机抽查的威慑力。受到了建设部的肯定。 
    
  另悉,为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同时,20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也锻炼出了一批过得硬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企业和市场仍需加强良性循环发展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又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此指出,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直接生产责任、中介鉴证审查责任、监督执法监督责任3个层次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但是,相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责任主体的层次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不够清晰,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管理还不够,中介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企业和市场还没有全面形成一种完善有效的质量信誉评价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良性循环的发展氛围。 
    
  据专家指出,事实上,企业的创优意识仍有待提高。有这样一个现象,评优一取消,企业创优动力马上就减弱。 
    
  缺乏自律精神。本来对于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企业要有自己技术和管理的优势,要有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要凭自己的标准和质量技术优势来占领市场。就象我们许多国字号的大型建设企业,他们有这个实力,也在做这方面的实践。 
    
  有专家说,问题是,相比这些优秀的企业,我们的很多企业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不少建设单位也还缺少这样的意识,这种良性的发展氛围,还未能真正在我们建筑市场里形成。 
    
  质量监督工作自身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笔者从建设部据悉,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同志曾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明晰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督机构性质问题不单取决于建设系统自身,也取决于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虽然已经出台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以规范,但现在看起来仍需进一步深入认识,同时,不良记录的管理方法也未得到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全面重视,这既有进一步改变工作方式的问题,也有改变思想观念的问题。 
    
  第二,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惩处不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第三,部分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一些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体,导致政府监督与业主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同时,也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 
    
  第四,监督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目前,部分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不够熟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有些同志长期习惯于质量监督核验制方式,思想跟不上变化;一些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机构接收过多的非专业人员,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力;同时,少数监督人员也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 
    
  第五,质量监督机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对执法的公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六,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过窄,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质量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又表现出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研究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上的质量形势掌握不够、分析不透彻。 
    

    

    
    (闫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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