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3/17 阅读:1237
聚划算
    香港工务工程的招标工作是由各工务部门负责,而招标的最高决定机关则是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两个投标委员会,即中内投标委员会及工务投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部门提交的投标评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纳投标评审报告的建议及批出标书。
    
    1、中央投标委员会(Central Tender Board)
    
    由库务局局长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工务局局长或其代表、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律政司人员、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及库务局副局长,负责审批价值超逾港币3000万元的建造及其它工务工程标书。
    
    2、工务投标委员会(Public Works Tender Board)
    
    由建筑署副署长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建筑署助理署长(工料测量部)和一位由路政署、土木工程署及渠务署轮流派任的首长及第二或以上之工程师。该会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港币3000万元的工务及有关的工程全乡的标书。
    
    3、合约种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共工种合约大致可分为以下种类:
    
    a、附有工程量清单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Re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Bill of Quantities)
    
    b、附有工料定价表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a Schedule of Rates)
    
    c、附有确实工种量清单的总价合约(Lump Sum Contract with firm Bill of Quantities)
    
    d、附有图则和规格的总价合约(Lump sum Contract with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
    
    e、补偿成本合约(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
    
    f、设计及建造合约(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一般的土木及建筑工程合约都是选择附有确实工料清单的总价合约(Lump Sum Contract with Firm Bill of Quantities),但一般包括多项不明确因素的合约则多选用附有工程量清单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的工程合约(Re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Bill of Quantities),而涉及维修工程、经常性工种或规模较小的工程的定期合约 (Term Contracts),则采用附有工料定价表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a Schedule of Rates)居多。
    
    4、招标方式
    
    以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种不同的招标方式:
    
    a、公开招标(Open Tender)
    
    招标公告在逢星期五出版的政府宪报内刊登,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如有需要,也会在本地报章及与该工程有关的一些外国杂志上刊载。所有感兴趣的在政府名册登记的承建商均可自由投标。至于受世贸采购协议规管的工程项目,投标部门就视乎情况,知会领事馆及海外商务专员公署。
    
    b、选择性邀请招标(Selective Tender)
    
    在逢星期五出版的政府宪报内刊登招标公告,或发信邀请在特为选择性招标而设立的认可承建商名册上的所有承建商投标。至于受世贸采购协议规管的工程项目,招标部门视乎情况,知会领事馆及海外商务专员公署招标一事。只要有足够时间完成资格审核程序,并未列入任何承建商名册内的承建商所递交的标书,亦会获得考虑。
    
    工务局现时共设有两个认可承建商名册,分别是“认可公共工种承建商名册”及“认可公共工种物料供货商及专门承建商名册”。
    
    c、单一或局限性招标(Single or Restricted Tender)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有关工程急需尽快异型或该等工程只是某些承建商有能力在造等,招标部门只发信邀请一个或数个由该部门建议并经库务局局长批准的指定承建商投标。
    
    凡价值港币一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无需经库务局局长批准,均可以这方法招标,目的为节省行政费用。
    
    部门不可告知投标者,投标是以单一或局限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应通知获邀参与招标的投标者,依循与公开及选择性相同的程序递交标书。
    
    d、资格预审招标(Prequalified Tendering)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为某一工务工程进行投标者资格预审,以制备一份在财政上及技术上均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投标者名单。这类工程包括:
    
    性质极其复杂、价值较高或必须依期完成的工程计划;
    
    需要紧密协调、或技术要求严格的工程计划;
    
    采用诸如建造、劳动及移交合约(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Contract)或设计及建造合约(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等非标准开工合约的工程计划。
    
    招标部门需先征得中央投标委员会的批准始可进行资格预审招标。资格预审招标须在逢星期五出版的政府宪报内刊登,如有需要,会在本地报刊及与该工程有关的一些外国杂志刊登。招标部门并需视乎情况,致函通知驻港领事馆、商务专员公署及已知的潜在投标者。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须包括一般情况介绍、工程概况、评选准则及投标者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等。评选准则由工程小组负责制定,并须经‘中央投标委员会’预告通过。在收回标书后,招标部门需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来评审所有证书。
    
    申请人的筛选程序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旨在淘汰那些明显不合资格或不合适的申请人,无法通过第一阶段选拔程序的申请人,将不获进一步的考虑。
    
    第二阶段的筛选将会对符合第一阶段选拔程序要求的所有申请人进行详细的评核。评选准则应包括申请人的经验、信誉、过往表现、设备、工作人员能力等多方面。各项准则需予制定相对比重,并应制定合适的评分计算方法。部门亦须审慎选择及说明评选准则,以避免出现不平等和不明确的情况,致令对申请人的评估出现偏差,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评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向‘中央投标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书,建议一份[投标资格业经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以便日后邀请他们投标。在一般情况下,所有合格的申请人都会被列入上述名单内,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将会以设计及建造合约形式批出合约的工程,部门通常只会把得分最高的三至四名合格申请人列入上述名单内。此外,报告书须载有对所有申请人的优点及缺点的分析,并逐一详细交待申请人能够通过或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
    
    在预审投标资格至招标的一段期间,如投标资格已经预审的投标者有重要的资料更改,部门可酌情批准他们更改,但必须先获得中央投标委员会同意。如发现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已不再符合资格预审的规定,政府可取消其投标资格。
    
    5、招标程序
    
    招标的基本程序为:准备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接收招标书及开标、评审标书及采纳投标等,有关程序将在以下各段逐一介绍。
    
    (1)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部门必须在招标文件内提供一切所需工种资料,以协助竞投者制备投标。在制定工程的规格时,部门必须确保有关的规格是根据所需功能及质量的要求而订。若要列明标准,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
    
    招标文件必须于招标前完成,一般的土木及建筑工程合约招标文件包括:
    
    一般及特别招标条款(General and Special Conditions of Tender),涵盖投标者在递交标书时须遵守的条款、标书的有效期、合约采用的货币等;
    
    一般合约条款(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涵盖承建商在改造合约时须遵守的条款;
    
    特别合约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涵盖适用于该份工种合约的特别条款;
    
    投标表格(Form of Tender),由投标者签署及填写,包括投标者的地址及投标价等;
    
    一般及特别规格(General and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s);
    
    工程量清单(Bill f Quantities);及详细图则(Drawing)。
    
    (2)刊登投标公告
    
    一般说来,招标公告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连续刊登两期。若有需要,可在本地及国际报刊刊登。
    
    招标公告应列明以下各项资料;
    
    概括说明工程的各项要求;
    
    截标日期及时间;
    
    投递标书的地点;
    
    有关工程是否受世贸采购协议规管;
    
    索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以及接受查询的办事处或负责人及其联络电话。
    
    招标部门通常会给予投标者最少三星期的时间以准备并递交标书。至于受世贸采购协议规管的工程,接受投标的最少时间则是四十天;而供申请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时间,则不少于二十五天。若情况异常迫切,招标部门须预告得到库务局局长批准,才可缩短接受投标的时间。
    
    (3)接收投标书及开标
    
    投标者必须在截标日期及时间前,将标书准确投入招标公告所指定的投标箱内。任期接获和不按指定投递的标书均会原封退还投标者,不予受理。
    
    在参与公共工程投标时,所有承建商必须于提交标书时提交由其执行董事签发并对此负责的申明,其内容包括:
    
    1、目前持有的政府和私人业主批出的合约清单,不论是作为主承建商还是分判商;
    
    2、在上述合约中每个未完工的工程的大约价值;
    
    3、完成上述每个合约需要的大约时间。
    
    除此之外,参加投标的承建商还必须同时提交资金证明。当投标人所有的流动资金低于政府所规定的全部合约总值的最低百分比时,投标人必须经信誉卓著的银行担保,担保额为其透资额,担保期为投标工程的合同期。
    
    截标后,由投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启有关投标箱,工作人员只会将依期投递的标书拆封及认证,并在档案上纪录所收的标书,然后把获认证的标书正本送交招标部门评审。
    
(4)评审标书
    
    由收到标书及开标起,至作出接纳投标书与否的决定为止,一切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往来文件,均须列入‘限阅文件(投标)’类别,有关资格预审及单一或局限性招标的往来函件,均须列入‘限阅文件(投标)’类别,以确保有关资料不会外泄。
    
    评审标书是由招标部门负责。在收到标书正本后,招标部门须先查看标书内的资料是否齐备,如发现有资料遗漏,应请投标者补充。如果标书的技术性资料有含糊之外,或载有一些附带条件,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澄清。如发现标书内有计算错误之外,以致需要更正投标价,部门须请投标者核实是否接受更正后的投标价。除因计算上出错而需做出更正外,部门不得在开标后及评审期间,接受投标者更改投标价。评审标书时,部门只可根据最初的投标价(已因计算错误而调整)为标书作出价格评级。如有投标者列出附带条件或提出反建议,部门必须审慎考虑这些附带条件或反建议对政府的影响。在澄清疑问或回答投标者的查询时,若向投标者提供了任何资料,部门必须确保所有投标者均获得相同的资料。
    
    招标部门须按招标文件内列载的条款和技术规定评审标书。在建议批出合约前,部门必须认为获推荐承建商在技术及财政方面均有能力成功履行有关合约,以及其手头上的所有其它合约。此外,被推荐采纳的承建商必须符合工务局的接收投标的财政规定。在推荐采纳某份标书前,部门应考虑以下因素:
    
    a、投标价;
    
    b、投标者在技术和财政能力,以及其过往纪录;
    
    就工种合约而言,过往纪录需包括雇用非法入境者的定罪纪录、与地盘安全有关的违例事项而被定罪的纪录,环保方面表现纪录等。价值超逾港币一亿元的工程合约还要考虑投标者过去的索价纪录;
    
    c、能否邻里完成工程;
    
    d、是否与现有或计划采购的物品或服务兼容;
    
    e、完工后的支持和服务,例如设备及机器的保养及零件供应等;
    
    f、操作成本(例如耗电量)和维修费用。
    
    尽管工务部门在公告中都要申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最低价中标。但倘若标书不完全符合既定的规格和条款,或投标者过往的表现欠佳,或投标价的再会不是最低或在其它一些特别情况下,有关部门均可以不向投标委员会推荐最低的标书。但必须在提交给投标委员会的报告书内,详述不推荐索价较低标书的原因。
    
    对于一些价值较高、性质复杂、技术要求严格的工程计划,以及性必须依期完成、需要紧密统筹的工程项目,部门应考虑采用投标资格预审。如因时间紧迫不能不这些项目先作投标资格预审,这些情况下,倘有充分理由须就这些项目特物色较可靠、表现较佳的承建商,部门可考虑采用评分制度评审投标书,使投标者素质和表现,与投标价同样获得考虑。如获准采用评分制度来评审投标书,部门应按照先前经有关投标委员会同意的准则进行评审,技术及价格的分数通常所占的比率为20%及80%,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此比率不应超越30%及70%。如投标者未能符合技术要求的最低水平,将被视为技术水平不可接受,其价格资料将不被考虑。价格资料将一如入学程序作出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将是价格满分,其它投标者将按其投标价与最低投标价的比例得分。一般而言,技术及价格总得分最高的投标者应获推荐采纳。
    
    在评审工作完成后,招标部门须向投标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书,向投标委员会推荐某份标书或作其它建议。投标委员会会于审核有关报告后,通知招标部门是否采纳报告书内的建议。
    
    若所收到的标书,没有一份能完全符合既定的规格和条款,部门便应向投标委员会建议取消该次招标工作,然后视乎情况,修订原来的规定和条款,重新招标。部门要想破例推荐采纳某份未符规定的标书,便须在投标评估报告中清楚列明获推荐的标书与所定的规格和条款有何差距,及做出这项推荐的理由。
    
    (5)中标及公布投标结果
    
    招标部门在接获投标委员会的批核通知后,会发信通知中标者,并邀请该承建商与政府(由招标部门代表)签订工种合约。招标部门亦会将结果知会落选者。为了保障各参与投标者的商业机密资料不致外泄,有关部门会确保所透露的详情不会涉及其它投标者的投标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亦会把合约的中标者及中标价在政府宪报及互联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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