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18 阅读:1653
聚划算
来源:网络  时间:2010-11-18 点击:  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换入帽内。

  第十二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十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十七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0~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第十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九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

  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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