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与远外层关系的协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6/17 阅读: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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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建协项目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1-06-17 点击:

《规范》第15.3.10条规定,“处理远外层关系必须严格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力量。”对此,说明如下:

(1)严格守法。“法”代表国家或政府的意图,是项目经理部处理与政府、相关社会部门(如文物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关系的依据。守法首先要懂法,故必须学法;还要用法保护自己、解决问题。与项目管理组织协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要根据发展和变化不断补充法的知识。

(2)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是处理公共关系的依据。由于项目具有露天性、社会性和长久性,故涉及公众利益的机会很多,关系不畅是不可避免的。遵守公共道德就是要求项目经理部在矛盾面前以社会公德约束自己,尊重公众利益,并用公共道德要求对方,将矛盾在公共道德的标准下予以解决。

(3)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力量。中介组织包括监理组织、咨询顾问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机构等,他们具有社会服务功能,又是智力密集型组织,能提供管理支持、社会监督、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纠纷仲裁等系列服务,因此是可利用的协调力量。社会管理机构包括质量监督部门、环境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及其各种授权管理部门等,都是可利用的远外层关系协调力量。

作者:吴涛     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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